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改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各高等院校、区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各学校: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五、各地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事项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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